申请人: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69529号“天润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951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请求中止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具有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及所获荣誉、产品相关专利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其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润云”与引证商标“天润云”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