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TAAR SURGICAL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4752号“EVO IC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6537号“EVO”商标、第12086538号“EVO8P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0413号“EVO”商标、第14060414号“EVO8PS”商标、第15245708号“EVO 8”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五)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细菌抑制剂;轻便药箱(已装药的)”商品上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