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EHN SE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7851号“RAC RAPID ARC CONTR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4906号、第16035376号、第25290865号、第26617184号、第290246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五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其在“插座、插头及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电热保护套;电开关;电线连接物;电器接插件;电器插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在电开关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商品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RAC”与引证商标一文字“RaC”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压检测器以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除电压检测器以外复审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电压检测器以外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压检测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电压检测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压检测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