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19191号“OHJ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HJC 36019191

阅读:130907 2025-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环球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文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潮小白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36019191号“OHJ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

  申请人:浙江环球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文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潮小白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36019191号“OHJ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等其它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被申请人泉州潮小白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拥有94个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名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试图利用这些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谋取不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行为,存在囤积商标的意图,其不以使用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先案件已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在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之时已经注册满5年,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律适用错误,其申请应予驳回。二、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答辩人提出无效,缺乏相应的事实及证据支持,应当不予采纳。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除与申请书一致理由外申请人还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一、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石狮市话题服装商行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等其它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囤积商标并进行出售,并已实际转让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18枚商标给多个不同主体,充分证明其中请注册商标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而是通过销售注册商标获取非法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等其它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争议商标转让公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售卖、转让信息;在先裁定;其他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石狮市话题服装商行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3月争议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的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中无相应的内容条款,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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