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海伦缤纷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伦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7日对第65379491号“海伦司越大排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390499号“海伦”商标、第17149520号“海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海伦酒店概况及照片、执照;
2、海伦酒店及申请人所获荣誉;
3、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不予注册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为酒吧/小酒馆所创品牌,系Helen's对应中文品牌,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消费市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发展大事记;
2、海伦司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的注册证;
3、海伦司酒吧在香港门店信息;
4、Helen's商标使用图片、酒吧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店面照片等;
5、媒体报道、荣誉证书;
6、美团、大众点评截页;
7、广告、宣传费用审计报告、推广协议及发票等宣传资料;
8、百度词条截页;
9、国图检索数据;
10、海伦司小酒馆门店清单、租赁合同、门店照片等;
11、加盟店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12、HELENS品牌被推荐为驰名商标的函;
13、举例商标信息、在先案例;
14、其他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海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