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295363号“ICLFYRQUELEH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CLFYRQUELEHC 70295363

阅读:120969 2025-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以化美国有限公司;以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超润贸易(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8日对第70295363号“ICLFYRQUELEH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国…

  申请人:以化美国有限公司;以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超润贸易(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8日对第70295363号“ICLFYRQUELEH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225150号“ICL”商标(第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25150号“ICL”商标(第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72253号“FYRQUEL”商标(第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72253号“FYRQUEL”商标(第4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275721A号“FYRQUEL EH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ICL”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字号,已经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将包含“ICL”和“FYRQUEL”的单词作为商标申请,并注册带有相同字号的关联公司。被申请人集中申请多件完整包含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其抢注攀附恶意明显。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截图、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在中国的控股公司信息;

  2、产品介绍;

  3、部分销售合同等证明、分销协议、销售发票、客户证明;

  4、媒体报道;

  5、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回函及通知;

  6、申请人参加公益事业情况;

  7、荣誉证明;

  8、相关裁定文书;

  9、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10、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信息、商标注册情况;

  11、被申请人线上销售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出于真实使用目的注册的,不易被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未摹仿申请人的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书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万瑞(广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申请注册,2024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复印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超润贸易(东莞)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或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一、三、五在第1类“化肥;用于工业的化学品,主要是消防泡沫液;油类用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或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四在第4类“工业用油及工业用油脂和润滑剂,主要是防火润滑剂”商品上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3、被申请人名下共8件商标,包括第69734668 号“鑫朗盛”商标、第74719714 号“LANXESS”商标及多件包含“FYRQUEL”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ICL”为申请人的商号缩写,其“FYRQUEL”系列商标通过杂志、交流会、媒体报道、参加展会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销售,在抗燃油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由外文“ICLFYRQUELEHC”构成,其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易识别为申请人商号和商标组合而成。根据我局查明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鑫朗盛”“LANXESS”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均为化学品行业知名品牌。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专业化学产品销售”等,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提供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以及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以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为限,而关于认定抢注情形的适用要件之一亦为“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申请人或关联公司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的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将“ICL”作为商号和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5日

本文《关于第70295363号“ICLFYRQUELEH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CLFYRQUELEHC 702953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33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