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9249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24492490

阅读:140285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苑广彪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布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皇岛鹏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5日对第24492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自始存在恶意囤积售卖意图并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申…

  申请人:苑广彪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布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皇岛鹏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5日对第24492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自始存在恶意囤积售卖意图并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近百件商标,多数存在被撤销现象,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撤销商标信息或公告信息等电子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其注册使用合情、合理、合法,应予以维持注册。本案申请人主观上明显具有扰乱他人正常经营活动,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良意图。被申请人恳请对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驰名商标批复;“金鹏集团”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框;金属窗框;窗用金属附件;门用金属附件;金属门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秦皇岛鹏跃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7日

本文《关于第2449249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244924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20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