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松林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56698号“老汉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76171号、第36989802号、第59814571号、第8116312号、第3153126号、第8106754号、第3015950号、第10788225号、第22739412号、第47829614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虽我局已就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作出了撤销决定,但该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医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