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145612号“HYPER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YPEROS 80145612

阅读:164205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澄鲜部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汀甜科技(河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45612号“HYPER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29051号“HYPER M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459634号“HY…

  申请人:北京澄鲜部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汀甜科技(河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45612号“HYPER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29051号“HYPER M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459634号“HYPER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G1784967号“HYPER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G1509269号“HYPER HOR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G1676426号“HYPER WATCH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国际注册第G1648884号“HY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未审结状态;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未审结状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比较,在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三的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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