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992456号“ROBOCHAR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BOCHARGER 78992456

阅读:68624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92456号“ROBOCHAR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78994号“ROBORIDE”商标、第22413273号“ROBOWATCH及…

  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92456号“ROBOCHAR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78994号“ROBORIDE”商标、第22413273号“ROBOWATCH及图”商标、第67811239号“如祺ROBOTAXI及图”商标、第57516722号“ROBOVIE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车辆充电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充电服务、汽车维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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