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辣子巴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迷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03984号“辣子巴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辣子巴依”整体含义为“最厉害的辣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辣子巴依”构成,其中文字“巴依”在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中含义为“财主”,其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培训、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