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永吉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61624号《关于第67081022号“ONE SP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87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23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76993号“ONE SPACE”商标、第35667651号“ONESPACE”商标、第23765989A号“SPACE ONE”商标、第21377130号“ONE SPACE BY DMH”商标、第21377127号“ONE SPACE BY DIAOYUTAI MGM”商标、第21377020号“SPACE ONE”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