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840613号“晴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晴山 79840613

阅读:65365 2025-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晴山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拓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40613号“晴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53752号“青山贷”商标、第3795777号“青山及图”商标、第45803853号“青山院”商标、第7…

  申请人:佛山市晴山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拓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40613号“晴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53752号“青山贷”商标、第3795777号“青山及图”商标、第45803853号“青山院”商标、第75416108号“青山”商标、第46767894号“青山甄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可与之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诸引证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9日

本文《关于第79840613号“晴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晴山 798406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08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