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53455号“南粤珠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南粤珠江 61653455

阅读:133198 2025-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台工珠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众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王国其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8日对第61653455号“南粤珠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96084号“珠江ZHU 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

  申请人:佛山市台工珠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众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王国其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8日对第61653455号“南粤珠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96084号“珠江ZHU 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09571号“珠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073821号“珠江强粘胶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084805号“珠江工程胶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912288号“珠江胶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是出于摹仿与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注册或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珠江”等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具备知名商品特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珠江”系列商标注册证;获奖证书;“珠江”品牌使用与推广情况;线上销售情况及网上相关搜索资料;部分销售发票及纳税表;品牌维护的案件清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材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手套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认读文字“珠江”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绝缘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致使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包装、装潢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审理。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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