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764453号“艺潮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艺潮人 69764453

阅读:114901 2025-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维汉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安林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8日对第69764453号“艺潮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203720号“艺潮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2060…

  申请人:陈维汉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安林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8日对第69764453号“艺潮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203720号“艺潮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206044号“艺潮人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扰乱市场秩序,恶意明显,性质恶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门店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申请日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且引证商标处于驳回程序中,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共秩序。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8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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