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滨州澎湃水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03430号“炫科XUAN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59858号“乐钓黑坑及图”商标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81157号“巅峰路亚FISHING及图”商标、第38417449号“海洋猎人俱乐部及图”商标、第20122326号“弘鲨及图”商标、第22356822号“钓具库FISHING GEAR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