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顺青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96144号“丰源食鲜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放弃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201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年糕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物图、销售出库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年糕”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年糕”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年糕”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