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人:江苏紫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紫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72338146号“紫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已核准转让至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13484号“紫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