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79592号“AW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18984A号“AW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13277310号“良木良品 AW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