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暮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化县芝客百货商行
异议人广州暮嫣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化县芝客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9619393号“VFU RO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FU ROS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41114号“VFU”、第57301090号“VF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VFU”,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19393号“VFU ROS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