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安市向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安市向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9801198号“XJ STE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J STE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内衣;服装;裤子;围巾;腰带;裙子;童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2011号“XTEP”、第16983196号“XTEP”、第1497295号“XTE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运动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01198号“XJ STE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