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437956号“摘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摘要 50437956

阅读:104428 2025-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1日对第50437956号“摘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摘要”是一项重要的新闻专业用语,常常使用于重要…

  申请人: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1日对第50437956号“摘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摘要”是一项重要的新闻专业用语,常常使用于重要报告、讲话、指示等的报道或新闻稿件。争议商标使用在酒类产品上,极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党、中央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存在关联关系,特别是使用在酒类产品上,易对《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形象、中央媒体形象产生贬损,具有政治与社会的不良影响。二、“摘要”即“摘取精要”,直接且形象地描述了白酒制作工艺中“蒸馏”的工序,其使用在“酒类”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三、争议商标“摘要”若使用在指定商品“酒类”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新闻和报纸摘要》官网介绍;

  2、百度百科关于《新闻和报纸摘要》的介绍;

  3、相关发言摘要、新闻文件等;

  4、GB/T 17204-2021《饮料酒术语和分类》国家标准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贵州最早的国营白酒生产企业之一,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荣誉,“摘要”经被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并稳定指向被申请人。“摘要”为固有词汇,含义为“摘录要点”、“摘录下来的要点”,未表示与酒类有关的内容等特点,也未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与事实相符,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且不属于新闻专业用语,亦不是党、中央的专用词汇,作为商标使用不具有政治与社会的不良影响。“摘要”使用于核定商品上固有显著性强,具备指示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摘要”本身既不是生产工艺,也与“蒸馏”无关。申请人是攀附被申请人品牌的恶意主体,本案为申请人扰乱被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泄愤及打击报复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证据(光盘):

  1、金沙酒业介绍、所获荣誉、宣传资料;

  2、“摘要”品牌介绍、产品信息、检验报告、相关报道、销售信息、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

  3、证明函、摘要品牌受保护记录;

  4、类似情况商标案例;

  5、其他品牌就相关介绍、米酒、葡萄酒等介绍;

  6、“摘要”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专家法律意见书;

  7、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8、判定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侵权的相关裁定、判决;

  9、深圳市鸿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企业信息变更记录;

  10、深圳市鸿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代理商标的情况;

  11、其他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一、争议商标“摘要”已与其他政府官方文件常用词汇如“清样”、“内参”等一起使用,尤其是在酒类产品上大量使用,已向社会传播了官场用酒不良风气的情绪价值,实际导致了政治、文化、行业与社会的不良影响。多个案件中已认定“摘要”、“要情”、“清样”具有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本身仅由酱香白酒酿酒行业被广泛运用的常见制作工艺中的工序“摘要”组成,指定在“烧酒”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性,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三、“摘要”又称“摘取精要”,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文章、在先决定书等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葡萄酒;米酒;鸡尾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黄酒;食用酒精”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本身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文字“摘要”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序等特点,争议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他商标案件的情况因与本案争议商标标识及核定商品等情况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

本文《关于第50437956号“摘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摘要 504379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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