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67430996

阅读:81800 2024-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刘杨 委托代理人:河北可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志豪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杨对被异议人黄志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743099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刘杨

  委托代理人:河北可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志豪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杨对被异议人黄志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743099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8类“登山背包;背包;手提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1675097号“FRAN DANNY及图”商标已无效,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51224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手提包;钥匙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3099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674309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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