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联铭创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翱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0151号“NAS集中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6488号“集中赢”商标、第31622706号“NAS”商标、第66977593号“NAAS及图”商标、第73671604号“NAAS”商标、第78260426号“南充市农业科学院 NANCHONG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1950及图”商标、第15285411号“纳晟卫浴 N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方面相同、文字构成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