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百分百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杭州国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537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25227号图形商标、第11881941号“银丰国元及图”商标、第36742700号图形商标、第47969966号“FOCUS-RI F及图”商标、第1507235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在市场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想要保留的商品为“自然花;装饰用干花;装饰用干植物;干花;装饰用干插花;新鲜水果”,其余小类(3101;3102;3106群组)放弃。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四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装饰用干花;装饰用干植物;干花;装饰用干插花;新鲜水果”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前述商品以外的圣诞树等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五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装饰用干花;装饰用干植物;干花;装饰用干插花;新鲜水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自然花;装饰用干花;装饰用干植物;干花;装饰用干插花;新鲜水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