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海荣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59754号“K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5327号“K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三程序后仍有效的商品为服装;游泳衣;足球鞋;鞋;拖鞋;袜;婴儿全套衣;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上述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