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4708号“爱集微 IJIWE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33775475号“IJI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3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第54793021号“IJI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见第1937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宣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269897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