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林清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五号商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2日对第61938212号“汕百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争议商标中的“汕”通常为地名,“百味”为固定词汇,争议商标由“地名+常见用词/词汇”组成,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百度搜索结果;2、360搜索结果;3、搜狗搜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4年12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饭店行政管理;为他人推销”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1、《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汕百味”,整体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2、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3、《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已提交相应的、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实体性规定。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六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