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晓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95081号“抽棍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极强,完全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产品图片;线下门店;拼多多、淘宝店铺销售、投流数据;版权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