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瑞蔻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06000号“REEL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获准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93233号“Re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案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