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鑫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醉典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5日对第556364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图形”系不规范用字,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目前已经有大量的商标因出现不规范汉字而被无效,请求根据审查一致原则,依法无效争议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案件的审理情况不能成为宣告本案争议商标无效的当然理由。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