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马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楚凤
异议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楚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9763801号“DTCDF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DTCDFX”,指定使用于第6类“五金器具;窗用金属滑轮;家具用金属附件;家用金属滑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891号“DT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金属铰链;家具金属部件;金属门把手;五金器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763801号“DTCDF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