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乐途优佳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38559号“德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44049号、第68287231号“德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申请中,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与引证商标二相同或类似的3501至3503小组服务“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外包服务(商业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仅针对3509小组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提起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外包服务(商业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仅针对3509小组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提起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两项服务。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