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747838号“益卫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益卫士 70747838

阅读:42878 2025-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47838号“益卫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3970号“益健卫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04705号“益健卫士”商标…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47838号“益卫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3970号“益健卫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04705号“益健卫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04523号“益健卫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907115号“益健卫士 EGISW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集团大事记、伊利宣传证据及“伊利”商标认定材料、在先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前述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益卫士”与引证商标一“益健卫士”、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益健卫士”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奶制品;奶饮料(以奶为主);奶粉;蛋白奶;羊奶粉;孕妇、哺乳期妇女食用奶粉;中老年人专用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奶;奶制品;奶饮料(以奶为主);奶粉;蛋白奶;羊奶粉;孕妇、哺乳期妇女食用奶粉;中老年人专用奶粉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奶制品;奶饮料(以奶为主);奶粉;蛋白奶;羊奶粉;孕妇、哺乳期妇女食用奶粉;中老年人专用奶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2日

本文《关于第70747838号“益卫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益卫士 707478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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