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撤销申请人:王莲娥
委托代理人:深圳金豆豆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撤销申请人及原撤销被申请人均因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第13036309号“史蒂芬劳•尼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5383号决定,分别于2024年07月22日、2024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1月29日至2024年0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化妆品(男士用)”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肥皂(男士用);剃须皂(男士用);剃须后用液(男士用);洗澡用化妆品(男士用);香波(男士用);香料(男士用);淡香水(男士用);芳香剂(男士用);洗发液(男士用);非医用香膏(男士用);化妆品(男士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香精油(男士用);牙膏(男士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原撤销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并没有发现原撤销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撤三阶段证据未交换给原撤销申请人,故请求将撤三阶段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对原撤销被申请人品牌的介绍;
2、原撤销被申请人开设的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页面、时间戳认证证书;
3、原撤销被申请人开设的STEFANO RICCI微博账号相关页面、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
4、史蒂芬劳•尼治抖音账号、时间戳认证证书、经认证账号内容浏览视频、香水产品完整视频及对应页面打印件;
5、介绍史蒂芬劳•尼治的中文网页;
6、杂志摘页;
7、楼体广告照片;
8、原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给睿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及译文;
9、睿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发票查验结果;
10、原撤销被申请人微信小程序商城的认证证书、经认证内容浏览视频;
11、STEFANO RICCI微信公众号内相关页面证据。
12、经公证认证的原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给睿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及译文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复审证据之中。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邮寄原撤销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与本案无关联,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品,或未形成于指定期间,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摹仿抢注知名商标的情形,其名下商标数量远远超出了商业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需要。原撤销被申请人名下第13036313号“史蒂芬劳•尼治”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原撤销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睿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截图、原撤销被申请人商标信息截图证据。
针对原撤销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意见: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关,原撤销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原撤销被申请人多件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睿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男士用);剃须皂(男士用);剃须后用液(男士用);洗澡用化妆品(男士用);香波(男士用);香料(男士用);淡香水(男士用);芳香剂(男士用);洗发液(男士用);非医用香膏(男士用);化妆品(男士用);香精油(男士用);牙膏(男士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肥皂(男士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原撤销被申请人许可睿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该份证据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与该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11中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史蒂芬劳•尼治”品牌香水(男士用)等商品通过抖音账号、微信公众号、媒体等形式进行了宣传推广,并结合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淡香水(男士用)复审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淡香水(男士用)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肥皂(男士用);剃须皂(男士用);剃须后用液(男士用);洗澡用化妆品(男士用);香波(男士用);香料(男士用);淡香水(男士用);芳香剂(男士用);洗发液(男士用);非医用香膏(男士用);化妆品(男士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男士用);牙膏(男士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香精油(男士用);牙膏(男士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原撤销申请人虽然对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我局不予支持。另,原撤销申请人称原撤销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摹仿抢注知名商标的情形,其名下商标数量远远超出了商业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需要等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肥皂(男士用);剃须皂(男士用);剃须后用液(男士用);洗澡用化妆品(男士用);香波(男士用);香料(男士用);淡香水(男士用);芳香剂(男士用);洗发液(男士用);非医用香膏(男士用);化妆品(男士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香精油(男士用);牙膏(男士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