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70290号“STARNATION 银河方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79125号、第216552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摹仿知名品牌简介、官网、公众号、媒体官方账号、媒体报道、音乐节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审查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锅巴;爆米花;谷类制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锅巴;爆米花;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锅巴;爆米花;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