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34354号“五洲特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9037号“五洲WUZHOU及图”商标、第4869038号“五洲WU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漂白剂;化学试剂;照像用化学试剂”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7452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钡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2、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纸浆”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6178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灭火混合剂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漂白剂;化学试剂;照像用化学试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在“纸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