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商羽羽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8681号“初心初念 THE BEGINNING OF THE HE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24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63305号“HEARTD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36413号“初与初念 SCANS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581028号“BK BX H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99066号“HEART 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006005号“BIG H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374977号“BY-H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60684号“HEART 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563513号“红桃六 HEARTS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253625号“万寸创意 HEART ID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686014号“H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9366672号“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335012号“初心初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1501142A号“HEA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3591687号“HEARTGI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520479号“HEART 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70661869号“HEART C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6667192号“HEAR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2109662号“ONLY HEARTS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6405654号“心海沁 H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552871号“HEARTHE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1492698号“HEART OF DK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74728642号“HEART PERFORM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2类、第24类、第25类复审商品以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此外,在先已有众多含有“初心”文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十一已被驳回,故上述两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十二处于驳回复审未审结状态。
经复审认为,1、关于第24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织物以外的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织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关于第2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相比较,分别在中文或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关于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二十二相比较,分别在中文或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十至二十二的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4、“初心”一词是我国当下具有政治意义的词汇,以该文字作商标的组成部分易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在第22类、第24类、第25类、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是否被核准注册,不是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2类、第24类、第25类复审商品以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