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择诺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盖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霏尔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择诺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霏尔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8822706号“ZENOAC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ENOACON”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46821号“ZEN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公共关系”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22706号“ZENOAC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