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W COFFEE及图 66233673

阅读:37105 2024-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6233673号“W COFFE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

  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6233673号“W COFFE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 COFFE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4228号“W HOTEL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应接电话(为外出客户)”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W LOGOS”美术作品的抄袭和摹仿,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表达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233673号“W COFFE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W COFFEE及图 662336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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