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贺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7473047号“鑫秋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秋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894898号“秋林里道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秋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03167号“秋林”、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血肠;猪肉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73047号“鑫秋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