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锦江御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绿竹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锦江御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绿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69790604号“锦大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锦大司”指定使用在第29类“蛋;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264945号、第65770383号“锦大师”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食用油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790604号“锦大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