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迪
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第69477847号“大艺天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艺天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尺;测量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610288号“大艺”、第52481566号“大口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器;测绘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汉字均含有“大艺”,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请求对其“大艺”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77847号“大艺天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