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火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GUANGDONG JIUFENG SHOES CO., LTD.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547632号“MISS & M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3693号决定,于2024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2月19日至2024年0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鞋”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搜索等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申请的商品项目上得到宣传或使用的痕迹,被申请人也未许可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使用过其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存在质疑,请求对其予以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商标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相关的行业领域已获得了超高的知名度和商誉,权利人提供的优质服务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同。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1、加盟合同及授权书;2、零售单、销售发票;3、产品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授权书、发票存在瑕疵,实物照片无法证明实际使用的时间,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鞋”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现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经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25类“长统靴;鞋;拖鞋”商品上,专用期经续展至2030年1月15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长统靴;鞋;拖鞋”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尚具有生命力的商标,应当给予适度的容忍,在使用证据的认定上,应当坚持优势证据原则,不宜过于严苛,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其在本案指定期间的多份加盟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产品名称为鞋,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零售单、销售发票、证据3产品图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长统靴;拖鞋”复审商品与“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质疑缺乏其它有效佐证的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