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IRESOURCE TECHNOLOGIE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0828号“GRIDSTATION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无实际含义的臆造词,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当作行业内常用描述性词汇加以识别,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