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恒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58837号“喜喜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商品、第35、44类复审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第3、5类复审商品、第35、44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喜喜脚”与“洗洗脚”呼叫相同,使用在复审商品服务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商品、第35、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