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鸿盛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30811号“DLONTE 帝龙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06小组“0608金属制门挡,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金属门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4941号“帝龙及图”、第12162898号“帝龙 DI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7039号“OLI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已注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及注册人的具体信息查询单、类似案例、举证商标的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金属制门挡;金属门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金属门框架”等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框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金属制门挡;金属门闩”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框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