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施市小贰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29188号“GT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1913号“GT”商标、第36859385号“GT”商标、第44214918号“优才教育 GT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