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妍楠
委托代理人:上海今大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63484号“SUSAN F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16570号“SUSAN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其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