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同市永成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沸点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2日对第71251415号“永成牛奶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及其“老奶奶”系列商标经使用在以坚果炒货为主的零食小吃行业已享有盛名,争议商标与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0377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对“老奶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3、被申请人在明知“老奶奶”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必将给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从而引起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及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老奶奶”商标宣传报道材料、所获荣誉、经销合同及发票等知名度证据;
3、相关处罚决定、法院判决;
4、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恶意。综上,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产品展示图片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发酵牛奶;奶制品;奶粉;加工过的坚果;奶;食用油;蛋;肉罐头;牛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